沈燮元先生二三事 他是黄丕烈的异代知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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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燮元先生二三事他是黄丕烈的异代知己

沈燮元先生近照。

“不做完黄跋,我是不会走的。”这句话不时回荡在耳边,沈先生说得那么斩钉截铁,眼前似乎又闪现他轻薄的脸孔。

每次把沈燮元先生催急了,他就会这样回答我,我人造也就不可接他的话茬了,于是改问黄跋最近有何新发现,或许看到什么新的好书,化解一下前面的难堪。最近五年里,咱们通电话或许见面,谈到黄跋,说到最后总会产生相似的对话。其实,沈先生对黄跋出版的紧迫性应该早就看法到了,但以他的规范看,稿子还没到达他的需要。

我与沈先生相识时,他从事黄跋整顿已有二十多年。2005年9月,我进入南京师范大学古文献专业读硕士,第一年在城外的仙林校区,过后中央比拟偏远,进城只要一趟公交车,不像如今通了轨交十分繁难,故很少进城。剩下两年迁进城里老校区,住在随园,去南图比拟繁难。最后我和沈先生并不看法,只在施谢捷教员的文字学课上,听他说他读书时上目录版本学课,请的是南京图书馆古籍部的沈燮元先生,每次他要去接沈先生来学校,帮助拿一包从图书馆借的古籍实物,辅佐教学。回苏州时期,我常去江氏文学山房(那时还叫文育山房新书店,开在沿河的小太平巷)访江澄波先生,他知道我在南京读书,会问起沈先生的状况,彼时因尚不相识,也就没有太在意。

沈燮元先生二三事他是黄丕烈的异代知己

湖州会议合影,左起:金程宇、宋平生、沈燮元、李军。

直到2007年秋,晚清四大私家藏书楼之一的湖州陆氏“皕宋楼”国际研讨会在湖州举办。我跟着江庆柏教员一同去湖州参会,记得那年10月28日下午,我先去中央门客运站排队买票,结果发现三三两两,赶紧打电话给江教员说要不要一同先把票买了,江教员说还有两位同行者,要买四张票。买好票后,江教员就到了,另外两位姗姗而来,都是比江教员年岁大的老先生,一位是南师大的李灵年先生,个子不高,身体微胖,聊天后才知道他北大毕业,是吴组缃先生的弟子,钻研明清小说,曾和杨忠先生一同主编《清人别集总目》。另一位便是沈燮元先生,瘦高个子,年岁比李先生还要大些,背已微驼,过后曾经从南京图书馆退休二十多年,这一年他84岁。上车后,发现沈先生很健谈,尤其知道我是苏州人之后,他就开局用苏州话和我聊天,很开心的样子。

对于沈先生的家世,我所了解的状况,基本都是从他自己处听来的。沈燮元先生祖籍江苏无锡,世居陡门(今属洛社镇石塘湾),他出世在苏州石路,老宅前门在上塘街上,后门是鸭蛋桥,家里经商(如同是做羊毛生意)。记得有一次性他特地领我到南图工具书阅览室,拿着一本家谱目录说,他出世后家谱重修过,他的名字上过谱,翻查目录,陡门沈氏家谱美国犹他州的家谱图书馆里有收藏,国际还没查到。我不时记在心里,起初终于在辽宁省图书馆找到民国二十三年(1934)甲戌重修的《陡门沈氏宗谱》,他的名字赫然在焉。沈先生谱名景炎,燮元是字(潘景郑先生给他题词,下款化用同音的“雪园”二字,故沈先生晚年自号雪翁),后以字为名。上世纪五十年代,他又请顾颉刚先生另取字——理卿,此事沈先生自己


诗经中赋比举合称是

赋比兴是《诗经》[1]的主要三种表现手法[2]。 是中国古代对于诗歌表现方法的归纳。 它是根据《诗经》的创作经验总结出来的。 最早的记载见于《周礼·春官》:“大师……教六诗:曰风,曰赋,曰比,曰兴,曰雅,曰颂。 ”后来,《毛诗序》又将“六诗”称之为“六义”:“故诗有六义焉:一曰风,二曰赋,三曰比,四曰兴,五曰雅,六曰颂。 ”唐代孔颖达《毛诗正义》对此解释说:“风,雅,颂者,《诗》篇之异体;赋、比、兴者,《诗》文之异辞耳。 赋、比、兴是《诗》之所用,风、雅、颂是《诗》之成形。 用彼三事,成此三事,是故同称为义。 ”赋,是与比兴并称的古代诗歌的基本手法.赋陈,一作铺陈.铺排,是铺陈、排比的简称.在篇幅较长的诗作中,铺陈与排比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用的.铺排系将一连串内容紧密关联的景观物象、事态现象、人物形象和性格行为,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一组结构基本相同、语气基本一致的句群. 它既可以淋漓尽致地细腻铺写,又可以一气贯注、加强语势,还可以渲染某种环境、气氛和情绪. 在赋体中,尤其是富丽华美的汉赋中,赋法被广泛地采用.汉乐府和汉代某些五言诗也与汉赋互相影响,更将铺陈与排比相结合,相得益彰. 比 赋比兴是我国三种传统的手法,比即喻,是其中最基本的手法,用得最为普遍. 一般说,用来作比的喻体事物总比被比的本体事物更加生动具体、鲜明浅近而为人们所知,便于人们联想和想象.兴 兴,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词.从特征上讲,有直接起兴、兴中含比两种情况;从使用上讲,有篇头起兴和兴起兴结两种形式

《叶圣陶先生二三事》和《回忆鲁迅先生》的写法有什么异同点?

《叶圣陶先生二三事》,与《回忆鲁迅先生》有相似之处,都是通过记叙人物的点滴片段,来展现人物的风貌,读起来并不陌生。

王国维的《殷周制度论》具体讲什么?

王国维先生经典论著,论述了殷周相关制度变革。 《殷周制度论》 王国维 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,莫剧于殷、周之际。 都邑者,政治与文化之标征也。 自上古以来,帝王之都皆在东方。 太皞之虚在陈 ,大庭氏之库在鲁 ,黄帝邑于涿鹿之阿 ,少皞 与颛顼 之虚皆在鲁、卫,帝喾居亳 。 惟史言尧都平阳 ,舜都蒲坂 ,禹都安邑 ,俱僻在西北,与古帝宅京之处不同。 然尧号陶唐氏,而冢在定陶之成阳 ;舜号有虞氏,而子孙封于梁国之虞县 ,孟子称舜生卒之地皆在东夷 。 盖洪水之灾,兖州当其下游,一时或有迁都之事,非定居于西土也。 禹时都邑虽无可考,然夏自太康以后,以迄后桀,其都邑及他地名之见于经典者,率在东土,与商人错处河、济间,盖数百岁。 商有天下,不常厥邑,而前后五迁 ,不出邦畿千里之内。 故自五帝以来,政治文物所自出之都邑,皆在东方,惟周独崛起西土。 武王克纣之后,立武庚,置三监 而去,未能抚有东土也;逮武庚之乱,始以兵力平定东方,克商践奄,灭国五十 。 乃建康叔于卫,伯禽于鲁,太公望于齐,召公之子于燕。 其于蔡、郕、郜、雍、曹、滕、凡、蒋、邢、茅诸国 ,碁置于殷之畿内及其侯甸;而齐、鲁、卫三国,以王室懿亲 ,并有勋伐 ,居蒲姑、商、奄故地,为诸侯长;又作雒邑为东都,以临东诸侯;而天子仍居丰、镐者凡十一世。 自五帝以来,都邑之自东方而移于西方,盖自周始。 故以族类言之,则虞、夏、皆颛顼后,殷、周皆帝喾后,宜殷、周为亲;以地理言之,则虞、夏、商皆居东土,周独起于西方,故夏、商二代文化略同。 《洪范》“九畴”,帝之所以锡禹者,而箕子传之矣;夏之季世,若胤甲,若孔甲,若履癸,始以日为名,而殷人承之矣。 文化既尔,政治亦然。 周之克殷,灭国五十;又其遗民,或迁之雒邑,或分之鲁、卫诸国 。 而殷人所伐,不过韦、顾、昆吾 ;且豕韦之后仍为商伯,昆吾虽亡,而已姓之国仍存于商、周之世 。 《书•多士》曰:“夏迪简在王庭,有服在百僚”,当属事实。 故夏、殷间政治与文物之变革,不似殷、周间之剧烈矣。 殷、周间之大变革,自其表言之,不过一姓一家之兴亡与都邑之移转;自其里言之,则旧制度废而新制度兴,旧文化废而新文化兴。 又自其表言之,则古圣人之所以取天下及所以守之者,若无以异于后世之帝王;而自其里言之,则其制度文物与其立制之本意,乃出于万世治安之大计,其心术与规摩,迥非后世帝王所能梦见也。 欲观周之所以定天下,必自其制度始矣。 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,一曰“立子立嫡”之制,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,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,君天子臣诸侯之制;二曰庙数之制;三曰同姓不婚之制。 此数者,皆周之所以纲纪天下。 其旨则在纳上下于道德,而合天子、诸侯、卿、大夫、士、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团体。 周公制作之本意,实在于此。 此非穿凿附会之言也,兹篇所论,皆有事实为之根据,试略述之。 殷以前无嫡庶之制。 黄帝之崩,其二子昌意、玄嚣之后,代有天下。 颛顼者昌意之子,帝喾者玄嚣之子也;厥后虞、夏皆颛顼后,殷、周皆帝喾后。 有天下者,但为黄帝之子孙,不必为黄帝之嫡。 世动言尧、舜禅让,汤、武征诛,若其传天下与受天下有大不同者。 然以帝系言之,尧、舜之禅天下,以舜、禹之功,然舜、禹皆颛顼后,本可以有天下者也;汤、武之代夏、商,固以其功与德,然汤、武皆帝喾后,亦本可以有天下者也。 以颛顼以来诸朝相继之次言之,固已无嫡庶之别矣。 一朝之中,其嗣位者亦然。 特如商之继统法,以弟及为主,而以子继辅之,无弟然后传子。 自成汤至于帝辛三十帝中,以弟继兄者凡十四帝(外丙、中壬、大庚、雍己、大戊、外壬、河亶甲、沃甲、南庚、盘庚、大辛、小乙、祖甲、庚丁);其以子继父者,亦非兄之子,而多为弟之子(小甲、中丁、祖辛、武丁、祖庚、廪辛、武乙)。 惟沃甲崩,祖辛之子祖丁立;祖丁崩,沃甲之子南庚立;南庚崩,祖丁之子阳甲立:此三事独与商人继统法不合。 此盖《史记•殷本纪》所谓中丁以后九世之乱,其间当有争立之事,而不可考矣。 故商人祀其先王,兄弟同礼;既先王兄弟之未立者,其礼亦同,是未尝有嫡庶之别也。 此不独王朝之制,诸侯以下亦然。 近保定南乡出句兵三,皆有铭:其一曰“大祖日已、祖日丁、祖日乙、祖日庚、祖日丁、祖日己、祖日已”;其二曰“祖日乙、大父日癸、大父日癸、中父日癸、父日癸、父日辛、父日己”;其三曰“大兄日已、兄日戊、兄日壬、兄日癸、兄日癸、兄日丙”。 此当是殷时北方侯国勒祖父兄之名于兵器以纪功者;而三世兄弟之名先后骈列,无上下贵贱之别。 是故大王之立王季也,文王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也,周公之继武王而摄政称王也,自殷制言之,皆正也(殷自武乙以后,四世传子,又孟子谓:“以纣为兄之子,且以为君,而有微子启、王子比干。 ”《吕氏春秋•当务篇》云:“纣之同母三人,其长子曰微子启,其次曰仲衍,其次曰受德。 受德乃纣也,甚少矣。 纣母之生微子启与仲衍也,尚为妾;已而为妻而生纣。 纣之父,纣之母欲置微子启以为大子,大史据法而争之曰:‘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。 ’纣故为后”。 《史记•殷本纪》则云:“帝乙长子为微子启,启母贱不得嗣;少子辛,辛母正后,故立辛为嗣。 ”此三说虽不同,似商末已有立嫡之制。 然三说已自互异,恐即以周代之制拟之,未敢信为事实也)。 舍弟传子之法,实自周始。 当武王之崩,天下未定,国赖长君;周公即相武王克殷胜纣,勋劳最高,以德以长,以历代之制,则继武王而自立,固其所矣。 而周公乃立成王而已摄之,后又反政焉。 摄政者,所以济变也;立成王者,所以居正也。 自是以后,子继之法遂为百王不易之制矣。 由传子之制而嫡庶之制生焉。 夫舍弟而传子者,所以息争也。 兄弟之亲本不如父子,而兄之尊又不如父,故兄弟间常不免有争位之事。 特如传弟即尽之后,则嗣立者当为兄之子欤,弟之子欤?以理论言之,自当立兄之子;以事实言之,则所立者往往为弟之子。 此商人所以有中丁以后九世之乱,而周人传子之制正为救此弊而设也。 然使于诸子之中可以任择一人而立之,而此子又可任立其欲立者,则其争益甚,反不如商之兄弟以长幼相及者犹有次第矣。 故有传子之法,而嫡庶之法亦与之俱生。 其条例,则《春秋左氏传》之说曰:“太子死,有母弟则立之,无则立长。 年钧择贤,义钧则卜。 ” 公羊家之说曰:“礼,嫡夫人无子,立右媵;右媵无子,立左媵;左媵无子,立嫡侄娣;嫡侄娣无子,立右媵侄娣;右媵侄娣无子,立左媵侄娣。 质家亲亲,先立娣;文家尊尊,先立侄。 嫡子有孙而死,质家亲亲,先立弟;文家尊尊,先立孙,其双生也,质家据现在,立先生,文家据本意,立后生。 ” 此二说中,后说尤为详密,顾皆后儒充类之说;当立法之初,未必穷其变至此。 然所谓立子以贵不以长,立适以长不以贤者,乃传子法之精髓,当时虽未必有此语,固已用此意矣。 盖天下之大利莫如定,其大害莫如争。 任天者定,任人者争;定之以天,争乃不生。 故天子诸侯之传世也,继统法之立子与立嫡也,后世用人之以资格也,皆任天而不参以人,所以求定而息争也。 古人非不知官天下之名美于家天下,立贤之利过于立嫡,人才之用优于资格,而终不以此易彼者,盖惧夫名之可藉而争之易生,其敝将不可胜穷,而民将无时或息也。 故衡利而取重,絜害而取轻,而定为立子立嫡之法,以利天下后世;而此制实自周公定之。 是周人改制之最大者,可由殷制比较得之。 有周一代礼制,大抵由是出也。 是故由嫡庶之制而宗法与服术二者生焉。 商人无嫡庶之制,故不能有宗法。 藉 曰有之,不过合一族之人奉其族之贵且贤者而宗之;其所宗之人,固非一定而不可易,如周之大宗、小宗也。 周人嫡庶之制,本为天子诸侯继统法而设,复以此制通之大夫以下,则不为君统而为宗统,于是宗法生焉。 周初宗法虽不可考,其见于七十子后学所述者,则《丧服小记》曰:“别子为祖,继别为宗,继祢者为小宗。 有五世而迁之宗,其继高祖者也。 是故祖迁于上,宗易于下,敬宗所以尊祖祢也。 ”《大传》曰:“别子为祖,继别为宗,继祢者为小宗,有百世不迁之宗,有五世则迁之宗。 百世不迁者,别子之后也;宗其继别子者,百世不迁者也;宗其继高祖者,五世则迁者也。 尊祖故敬宗,敬宗尊祖之义也。 是故有继别之大宗,有继高祖之宗,有继曾祖之宗,有继祖之宗,有继祢之宗,是为五宗。 其所宗者皆嫡也,宗之者皆庶也。 此制为大夫以下设,而不上及天子诸侯。 ”郑康成于《丧服小记》注曰:“别子,诸侯之庶子,别为后世为始祖者也;谓之别子者,公子不得祢先君也。 ”又于《大传》注曰:“公子不得宗君。 ”是天子诸侯虽本世嫡,于事实当统无数之大宗,然以尊故,无宗名。 其庶子不得祢先君,又不得宗今君,故自为别子,而其子乃为继别之大宗。 言礼者嫌别子之世近于无宗也,故《大传》说之曰:“有大宗而无小宗者,有小宗而无大宗者,有无宗亦莫之宗者,公子是也。 公子有宗道,公子之公为其士大夫之庶者,宗其士大夫之适者。 ”《注》曰:“公子不得宗君,君命适昆弟为之宗,使之宗之,此传所谓有大宗而无小宗也。 又若无适昆弟,则使庶昆弟一人为之宗,而诸庶兄弟事之如小宗,此传所谓有小宗而无大宗也。 ”《大传》此说,颇与《小记》及其自说违异。 盖宗必有所继,我之所以宗之者,以其继别若继高祖以下故也,君之嫡昆弟、庶昆弟皆不得继先君,又何所据以为众兄弟之宗乎?或云:立此宗子者,所以合族也。 若然,则所合者一公之子耳;至此公之子与先公之子若孙间,仍无合之之道。 是大夫士以下皆有族;而天子诸侯之子,于其族曾祖父母、从祖祖父母、世父母、叔父母以下服之所及者,乃无缀属之法,是非先王教人亲亲之意也。 故由尊之统言,则天子诸侯绝宗,王子公子无宗可也;由亲之统言,则天子诸侯之子,身为别子而其后世为大宗者,无不奉天子诸侯以为最大之大宗,将以尊卑既殊,不敢加以宗名,而其实则仍在也。 故《大传》曰:“君有合族之道。 ”其在《诗•小雅》之《常棣序》曰:“燕兄弟也。 ”其诗曰:“傧尔笾豆,饮酒之饫,兄弟既具,和乐且孺。 ”《大雅》之《行苇序》曰:“周家能内睦九族也。 ”其诗曰:“戚戚兄弟,莫通具尔,或肆之筵,或授之几 。 ”是即《周礼•大宗伯》所谓以饮食之礼亲宗族兄弟者,是天子之收族也。 《文王世子》曰:“公与族人燕则以齿。 ”又曰:“公与族人燕,则异姓为宾。 ”是诸侯之收族也。 夫收族者,大宗之事也。 又在《小雅》之《楚茨》曰:“诸父兄弟,备言燕私。 ”此言天子诸侯祭毕而与族人燕也。 《尚书大传》曰:“宗室有事,族人皆侍终日。 大宗已侍于宾奠,然后燕私。 燕私者何也?祭已而与族人饮也。 ”是祭毕而燕族人者,亦大宗之事也。 是故天子诸侯虽无大宗之名,而有大宗之实。 《笃公刘》之诗曰:“食之饮之,君之宗之。 ”《传》曰:“为之君,为之大宗也。 ”《板》之诗曰:“大宗维翰。 ”《传》曰:“王者,天下之大宗。 ”又曰;“宗子维城。 ”《笺》曰:“王者之嫡子,谓之宗子。 ”是礼家之大宗限于大夫以下者,诗人直以称天子诸侯。 惟在天子诸侯,则宗统与君统合,故不必以宗名。 大夫、士以下皆以贤才进,不必是嫡子,故宗法乃成一独立之统系。 是以丧服有为宗子及其母、妻之服皆齐衰三月,与庶人为国君、曾孙为曾祖父母之服同。 适子、庶子祇事宗子,宗妇虽贵富,不敢以贵富入于宗子之家;子弟犹归器,祭则具二牲,献其贤者于宗子,夫妇皆齐而宗敬焉,终事而敢私祭,是故大夫以下,君统之外复戴宗统,此由嫡庶之制自然而生者也。 其次则为丧服之制。 丧服之大纲四:曰“亲亲”,曰“尊尊”,曰“长长”,曰“男女有别”。 无嫡庶,则有亲而无尊,有恩而无义,而丧服之统紊矣。 故殷以前之服制,就令成一统系,其不能如周礼服之完密,则可断也。 丧服中之自嫡庶之制出者:如父为长子,三年;为众子,期。 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。 母为长子,三年;为众子,期。 公为适子之长殇、中殇,大功;为庶子之长殇、中殇,无服。 大夫为适子之长殇、中殇,大功;为庶子之长殇,小功。 适妇,大功;庶妇,小功。 适孙,期;庶孙,小功。 大夫为嫡孙为士者,期;庶孙,小功。 出妻之子为母,期。 为父后者,则为出母,无服;为父后者,为其母,缌。 大夫之适子为妻,期;庶子为妻,小功。 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,期;为庶昆弟,大功;为适昆弟之长殇、中殇,大功;为庶昆弟之长殇,小功。 为适昆弟之下殇,小功;为庶昆弟之下殇,无服。 女子子适人者,为其昆弟之为父后者,期;为众昆弟,大功。 凡此皆出于嫡庶之制。 无嫡庶之世,其不适用此制明矣。 又无嫡庶则无宗法,故为宗子与宗子之母妻之服无所施。 无嫡庶,无宗法,则无为人后者,故为人后者为其所后及为其父母昆弟之服亦无所用。 故《丧服》一篇,其条理至精密纤悉者,乃出于嫡庶之制即行以后,自殷以前,决不能有此制度也。 为人后者为之子,此亦由嫡庶之制生者也。 商人诸帝,以弟继兄者,但后其父而不后其兄,故称其所继者仍曰兄甲、兄乙;既不为之子,斯亦不得云为之后矣。 又商之诸帝,有专祭其所自出之帝,而不及非所自出者。 《卜辞》有一条曰:“大丁、大甲、大庚、大戊、中丁、祖乙、祖辛、祖丁,牛一,羊一。 ”(《殷虚书契后编》卷上第五页,及拙撰《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继考》)其于大甲、大庚之间不数沃丁,是大庚但后其父大甲,而不为其兄沃丁后也。 中丁、祖乙之间不数外壬、河亶甲,是祖乙但后其父中丁,而不为其兄外壬、河亶甲后也。 又一条曰:“囗祖乙(小乙)、祖丁(武丁)、祖甲、康祖丁(庚丁)、武乙衣。 ”(《书契后编》卷上,第二十页,并拙撰《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》。 )于祖甲前不数祖庚,康祖丁前不数廪辛,是亦祖甲本不后其兄祖庚,庚丁不后其兄廪辛,故后世之帝,于合祭之一种中乃废其祀(其特祭仍不废)。 是商无为后者为之子之制也。 周则兄弟之相继者,非为其父后而实为所继之兄弟后。 以春秋时之制言之,《春秋经》文二年书“八月丁卯,大事于大庙,跻僖公。 ”《公羊传》曰:“讥何?讥尔逆祀也。 其逆祀奈何?先祢而后祖也。 ”夫僖本闵兄,而《传》乃为闵为祖,僖为祢,是僖公以兄为弟闵公后,即为闵公子也。 又《经》于成十五年书“三月乙己,仲婴齐卒。 ”《传》曰:“仲婴齐者,公孙婴齐也。 公孙婴齐则曷为谓之仲婴齐?为兄后也。 为兄后则曷为谓之仲婴齐?为人后者为之子也。 为人后者为之子,则其称‘仲’何?孙以王父字为氏也。 然则婴齐孰后?后归父也。 ”夫婴齐为归父弟,以为归父后,故祖其父仲遂而以其字为氏,是春秋时为人后者无不即为其子。 此事于周初虽无可考,然由嫡庶之制推之,固当如是也。 又与嫡庶之制相辅者,分封子弟之制是也。 商人兄弟相及,凡一帝之子,无嫡庶长幼,皆为未来之储贰,故自开国之初,已无封建之事,矧在后世,惟商末之微子、箕子。 先儒以微、箕为二国名,然比干亦王子而无封,则微、箕之为国名,亦未可避定也。 是以殷之亡,仅有一微子以存商祀;而中原除宋以外,更无一子姓之国。 以商人兄弟相及之制推之,其效固应如是也。 周人即立嫡长,则天位素定,其余嫡子庶子,皆视其贵贱贤否,畴以国邑。 开国之初,建兄弟之国十五,姬姓之国四十,大抵在邦畿之外 ,后王之子弟亦皆使食畿内之邑。 故殷之诸侯皆异姓,而周则同姓异姓各半 ,此与政治文物之施行甚有关系,而天子诸侯君臣之分亦由是而确定者也。 自殷以前,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。 故当夏后之世,而殷之王亥、王恒,累叶 称王;汤未放桀之时,亦已称王;当商之末,而周之文、武亦称王。 盖诸侯之于天子,犹后世诸侯之于盟主,未有君臣之分也。 周初亦然,于《牧誓》、《大诰》,皆称诸侯曰“友邦君”,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也。 逮克殷践奄,灭国数十,而新建之国皆其功臣、昆弟、甥舅,本周之臣子;而鲁、卫、晋、齐四国,又以王室至亲为东方大藩。 夏、殷以来古国,方之蔑 矣!由是天子之尊,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。 其在丧服,则诸侯为天子斩衰三年,与子为父、臣为君同。 盖天子诸侯君臣之分始定于此。 此周初大一统之规模,实与其大居正之制度相待而成者也。 嫡庶者,尊尊之统也,由是而有宗法,有服术,其效及于政治者,则为天位之前定,同姓诸侯之封建,天子之尊严。 然周之制度,亦有用亲亲之统者,则祭法是已。 商人祭法,见于《卜辞》所纪者,至为繁复。 自帝喾以下,至于先公先王先妣,皆有专祭;祭各以其名之日,无亲疏远迩之殊也。 先公先王之昆弟,在位者与不在位者祀典略同,无尊卑之差也。 其合祭也,则或是上甲至于大甲九世,或自上甲至于武乙二十世,或自大丁至于祖丁八世,或自大庚至于中丁三世,或自帝甲至于祖丁二世,或自小乙至于武乙五世,或自武丁至于武乙四世,又数言自上甲至于多后衣。 此于卜辞屡见,必非周人三年一祫、五年一禘之大祭,是无毁庙之制也。 虽《吕览》引《商书》言“五世之庙,可以观怪”,而卜辞所纪事实,乃全不与之合,是殷人祭其先无定制也 。 周人祭法,《诗》、《书》、《礼经》皆无明文。 据礼家言,乃有七庙、四庙之说。 此虽不可视为宗周旧制,然礼家所言庙制,必已萌芽于周初,固无可疑也。 古人言周制尚文者,盖兼综数义而不专主一义之谓。 商人继统之法,不合尊尊之义,其祭法又无远迩尊卑之分,则于亲亲、尊尊二义,皆无当也。 周人以尊尊之义经亲亲之义而立嫡庶之制,又以亲亲之义经尊尊之义而立庙制,此其所以为文也。 说庙制者,有七庙、四庙以殊,然其实不异。 《王制》、《礼器》、《祭法》、《春秋谷梁传》皆言天子七庙、诸侯五;《曾子问》言“当七庙五庙无虚主”;《荀子•礼论》篇亦言“有天下者事七世,有一国者事五世”;惟《丧服小记》独言“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,以其祖配之,而立四庙”。 郑注:“高祖以下也,与始祖而五也。 ”如郑说,是四庙实五庙也。 《汉书•韦玄成传》:“玄成等奏:《祭义》曰: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,以其祖配之,而立四庙。 ’言始受命而王,祭天以其祖配,而不为立庙,亲尽也;立亲庙四,亲亲也;亲尽而迭毁,亲疏之杀,示有终。 周之所以七庙者,以后稷始封,文王、武王受命而王,是以三庙不毁,与亲朝四而七。 ”《公羊宣六年传》何注云:“礼,天子诸侯立五庙。 周家祖有功,宗有德,立后稷、文、武庙,至于子孙,自高祖以下而七庙。 ”《王制》郑注亦云:“七者,太祖及文、武之祧,与亲庙四。 ”则周之七庙,仍不外四庙之制。 刘歆独引《王制》说之曰:“天子三昭、三穆,与太祖之庙而七。 七者其正法,不可常数者也。 宗不在此数中,宗变也。 ”是谓七庙之中,不数文、武,则有亲庙六。 以礼意言之,刘说非也。 盖礼有尊之统,有亲之统。 以尊之统言之,祖愈远而愈尊,则如殷人之制,遍祀先公先王可也。 庙之有制也,出于亲之统;由亲之统言之,则亲亲以三为五,以五为九,上杀、下杀、旁杀而亲毕矣。 亲,上不过高祖,下不过玄孙,故宗法服术皆以五为节。 丧服有曾祖父母服而无高祖父母服,曾祖父母之服不过齐衰三月。 若夫玄孙之生,殆未有及见高祖父母之死者;就令有之,其服亦不过袒免而止,此亲亲之界也。 过是,则亲属竭矣,故遂无服。 服之所不及,祭亦不敢及。 此礼服家所以有天子四庙之说也。 刘歆又云:“天子七日而殡,七月而葬;诸侯五日而殡,五月而葬,此丧事尊卑之序也,与庙数相应。 ”《春秋左氏传》曰:“名位不同,礼亦异数”,“自上以下,降杀以两,礼也。 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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